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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精选固定收益配置人民...(968114) 购买
基金名称 华夏精选基金—华夏精选固定收益配置基金
基金简称 华夏精选固定收益配置人民币 基金类型 债券型
成立日期 2018-08-06 基金规模 1.20亿美元(2024-03-28)
注册地区 香港 基金币种 人民币
投资主题 投资地域
基准指数 该基金暂无基准指数。
基金公司 华夏基金(香港)有限公司
基金经理 --
投资目标

本基金致力于通过将不少于其资产净值的70%直接或间接投资于全球市场的固定收益及债务工具,来达到资本增值的目的

投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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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资于将由国际组织、政府、政府机关、地方机关及任何行业的公司发行或担保的固定收益及债务工具。该等工具可以是以任何货币计价的具不同年期的定息或浮息工具,可包括票券、票据及投资级别债券(即具有由标准普尔、惠誉、穆迪或其他获认可信用评级机构评为Baa3或BBB-或以上的信用评级),以及现金存款及存单。本基金将以其少于35%的资产净值投资于低于投资级别或无评级的固定收益及债务工具或属于高收益债券的固定收益及债务工具。就本基金而言,“无评级固定收益/债务工具”即为该工具本身与其发行人均未获信用评级的工具。此外,本基金不会将超过10%的资产净值投资于任何信用评级低于投资级的单一国家(包括其政府或该国公共或地方机关)所发行及/或担保的证券。本基金也可通过投资于集合投资计划而间接投资于固定收益及债务工具。在合适的情况下,本基金可根据《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则》(“《单位信托守则》”)(不时由香港证监会修订)的规定将其资产净值的最多40%投资于获香港证监会认可的货币市场基金、获认可司法管辖区计划,或未获香港证监会认可的非认可司法管辖区计划。本基金可将其资产净值最多30%投资于具有吸收亏损特点的债务工具(包括或有可转换债券(例如额外一级和二级资本工具)、高级非优先受偿债务证券、根据《金融机构(处置机制)(吸收亏损能力规定-银行界)规则》发行的工具,以及可能由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其他类似工具)。该等工具可能在发生触发事件时面临被或然减记,或者被或然转换为普通股。尽管基金管理人无意主要投资于全球任何单一国家/司法管辖区,但本基金在中国内地的总风险敞口,包括投资位于中国内地的发行人或主要在中国内地从事经济活动的发行人发行或担保的境外证券,以及境内中国内地证券(详情见下文),可能偶尔会很重大,但将少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60%。基金管理人预期本基金不会将其资产净值30%以上投资于中国内地以外的任何单一国家/司法管辖区。本基金(直接或间接)投资于在中国内地市场发行的证券(包括但不限于A股、B股、在中国内地发行或销售的以人民币计价的固定收益证券(包括城投债)(“境内人民币债券”)及适用的中国法规所允许的其他金融工具)的总额不会超过其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RQFII额度投资于前述证券,也可根据外资准入制度、债券通及/或相关法规不时允许的其他途径投资于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内人民币债券本身或本基金所投资的该等境内人民币债券的发行人,应具有由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或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给出的AA+或以上信用评级或由中国内地有关机关认可的本地评级机构给出的同等评级。“城投债”是由地方政府融资机构“地(方政府融资机构”)发行并于中国交易所市场及银行间债券市场买卖的债务工具。该等地方政府融资机构是地方政府及/或其关联机构为地方发展、公共福利投资或基建项目筹集资金而设立的独立法律实体。为免存疑,本基金目前不打算直接投资于A股或B股。在异常情况下(例如于市场极度波动时或市场情况严重不利时),本基金可暂时持有不超过其资产净值70%的现金、现金存款、存单、商业票据、国库券、由第三方或基金管理人或其关联人士管理的货币市场基金及其他现金等价工具,用于流动性管理及/或抵御风险。在《单位信托守则》及招募说明书之基金说明书中“投资及借款限制”一节所载条款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可投资于金融衍生工具(包括外汇挂钩、利率挂钩及信用挂钩的票据等结构性票据),但仅可用于对冲。基金管理人目前不打算就本基金订立证券借贷、回购或逆回购交易及其他类似的场外交易。基金管理人如改变此意向,将向香港证监会申请批准,并提前至少一个月向内地投资者公告。本基金最多可临时借入其总资产净值的10%的款项,以应付赎回要求或支付经营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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